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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1-01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阅读:98 次

  2018年3月24日凌晨,被告人程光因琐事对被害人韦某宜怀恨在心,闯入韦某宜家中,用木凳、铁锤等凶器将韦某宜杀死在家中卧室内。行凶后,程某将韦某宜残忍分尸,清理了作案现场并将尸块、凶器及沾有韦某宜血迹的被褥、蚊帐等物,拿到自己家废弃的老房子中藏匿。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韦某宜系受外力打击严重颅脑损伤导致。

  2018年3月26日8时许,公安机关接到韦某宜失踪报案,在调查中,发现程光形迹可疑,遂依法传唤程光,程光即交代了犯罪事实并带领公安人员找到藏匿的尸体。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受害者家属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程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程光当庭表示认罪!

  最高院复核认为,程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罪,程光因邻里琐事纠纷故意并肢解尸体,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虽有可视为自首的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核准广西自治区高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罪判处被告人程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2022年3月17日,河池中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书,对罪犯程光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河池中院在执行死刑前,依法安排罪犯程光会见了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利。(本文来源: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编辑: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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