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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老板关门“跑路”员工和消费者怎么办?

时间:2023-12-10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阅读:98 次

  2021年11月开始,澜沧县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中心(全国12315平台)陆续接到10余起涉及主体为“澜沧某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投诉,投诉内容均为消费者办理该公司健身卡后该公司未正常营业且拒绝退还剩余会员服务款项。2022年11月,该公司员工李某等人到澜沧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该公司老板拖欠员工薪酬,联系不上老板。市场监管和人社部门面对消费者和劳动者连续不断的投诉,经电话、短信多次联系案涉公司负责人卢某某无果,案件陷入僵局......

  针对市场监管局已进行前置处理的消费者投诉案件,检察机关经实地调查走访,分别向消费者、健身房工作人员及健身房场地所有者充分调查核实、收集证据,基于案件社会影响面广、对广大消费者有警示提醒作用的考量,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检察机关于2023年9月支持20余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针对被拖欠劳动报酬的10余名劳动者,检察机关多次与劳动监察部门沟通,提供准确的法律支持。在劳动监察部门向卢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后,卢某某仍未在责令期内支付工资,也未到澜沧县人社局配合处理。检察机关经分析研判后认为,卢某某拖欠10余名劳动者劳动报酬6万余元,并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检察机关建议劳动监察部门将该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这一事件中,堵点一直是该公司老板卢某某的拒不出面,由于卢某某是外地人,消费者和劳动者又多为澜沧本地人,不管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还是到公安机关报案,联系不上卢某某一直是难以打破的困局。

  2023年1月,澜沧县劳动监察大队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审查后于2023年2月立案侦查,市县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协同刑事检察部门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多次与人社部门、公安机关交流协调,解决案件管辖、移送问题,耗时8个多月,卢某某最终于2023年10月归案。卢某某这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不仅涉及民事纠纷,还涉嫌刑事犯罪,并且在澜沧当地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与员工及消费者达成和解协议,诚恳道歉。

  2023年11月2日,在澜沧县公安局、县人社局的见证下,澜沧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劳动者代表及卢某某家属召开员工工资支付和解会,卢某某家属当场支付完毕剩余员工工资4万余元。同时,检察机关积极与法院对接,召集消费者代表,积极促成双方和解。

  2023年11月3日,澜沧县人民检察院就卢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进行公开听证,听证会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澜沧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信访局派员参与听证。听证会上,案件承办检察官阐述了基本案情,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不予批捕的理由和依据进行了说明。经检察院逮捕必要性审查和社会危险性听证,认为犯罪嫌疑人卢某某具有自首,家属积极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险性后认为无逮捕必要,故对其不予批捕,建议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司法机关按照相关刑事诉讼法律规定继续办理该案。

  “恶意欠薪”行为既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关乎用工单位的信誉,有人认为拖欠劳动者工资只是民事问题,其实不然,对于拖欠劳动者工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本案中,检察机关在立足刑事、民事检察主责主业的基础上,依法能动综合履职,积极与公安机关、劳动监察等部门沟通联动,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并利用公开听证释法说理,给案涉公司负责人、劳动者等市场主体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检察机关在此提醒广大企业经营者敬畏法律、合法经营,绝不触碰“恶意欠薪”的底线,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身陷囹圄铁窗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编辑: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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