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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节当天金山法院发出金山区首份《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

时间:2023-06-03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阅读:98 次

  2022年1月1日,一部引导父母“依法带娃”,切实履行“为人父母”责任和义务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2023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意见》,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为落实家庭教育指导,引导父母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切实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培养教育责任,金山法院于六一儿童节当日,向一起离婚纠纷当事人发出首份《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

  原告吕某(女)与被告徐某(男)离婚纠纷一案,原、被告结婚十余年,生育一女。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近几年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因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女儿主要由原告吕某照顾,被告徐某因工作、人际交往等原因应酬较多,对女儿关心、照顾较少。为敦促当事人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职责,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特殊感情需求,在判决的同时,法院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

  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父母双方需共同参与、亲自养育,寓教于日常生活中,坚持严慈相济、言传身教,根据未成年人年龄与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尊重、理解和鼓励未成年人全面、健康发展。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父母应积极履行职责,加强管教,同时注重亲情感化,并教育未成年人认识错误,积极改过自新。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父母分居或离异的,在诉讼期间、分居期间或者离婚后,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或者阻碍另一方行使监护权、探望权。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或怠于履行监护责任、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将视情况予以训诫,并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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